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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意见》(舟委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舟山市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把握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舟山网络影视剧审片权下放新机遇,全力打造舟山“海上影视之城”,结合现代海洋城市建设要求,提出《舟山市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市文广旅体局。逾期不反馈视作无意见。

联系人:徐志英,联系电话:0580-2285530。

通讯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海天大道681号东2号楼810办公室。

附件:舟山市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月11月15日

舟山市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意见》(舟委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舟山市影视产业发展,招引优质影视企业落户舟山,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把握浙江省广播电视局舟山网络影视剧审片权下放新机遇,全力打造舟山“海上影视之城”,结合现代海洋城市建设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影视产业基地(园区)发展。支持各县区、功能区根据本地实际,打造影视产业基地(园区),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20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被新列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培育名单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支持影视企业注册落户。对新引进的影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实际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由属地政府认定并给予一定的落户补助。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属地政府认定并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三、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属地政府根据影视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的程度,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影视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升规的影视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支持影视精品创作。对在浙江省内备案、立项且奖项申报权隶属于舟山市的优秀影视作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浙江省内立项、备案且由舟山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优秀影视作品,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的,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影视拍摄服务。落户舟山的影视企业经向市影视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认定后,可在舟山辖区内景区(除保密和特殊领域外)取景拍摄时免除景区门票。鼓励各企业、村庄、社区、学校等单位为落户舟山的影视企业在舟拍摄提供便利服务。支持置景搭建。符合舟山市总体规划的实景搭建,可由属地政府评估认定并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支持影视人才落户。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作人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落户,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舟山市人才服务保障办法》相关政策。

七、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及相关产业的文化企业。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浙江省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与市本级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根据本意见,请各县区、功能区制定本地区影视产业发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