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1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旅游度假区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导向,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质量”,通过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不断丰富度假休闲产品供给,提高服务和管理质量,持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度假休闲旅游需求。
《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在申报条件上,除需满足“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外,还从游客角度出发要求具备“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条件。在认定程序上,不设创建环节,以是否达到标准和细则要求为依据,按照“材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审议—公示—公告”的程序组织,其中现场检查以暗访的形式进行。
《办法》强调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与游客意见反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对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形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等级处理;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办法》提出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鼓励地方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旅游业正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和度假休闲并重的复合型转变。推动旅游度假区发展,对优化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和旅游部组建以来,着力把引领旅游度假区发展作为扩大旅游新供给的重要方向。今年5.19中国旅游日,公布了4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旅游度假产品发展已形成以30家国家级度假区为引领、453家省级度假区为支撑的发展新格局。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按照《办法》开展新一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并发布统一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促进旅游度假区提质、扩容、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升级的新需求。
相关链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19年12月20日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
(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
(五)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六)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七)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十)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五)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
(六)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确定公示名单;
(五)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识、标牌样式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可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统一设计的等级标识、标牌样式,自行制作简洁醒目、庄重大方、具有自身特点的等级标牌。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等级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其等级标识、标牌。
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第十一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第十三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下发〈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先建后评 有进有出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引热议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动态管理退出机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护航度假区发展
我国旅游业正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和度假休闲并重的复合型转变。2019年5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4家新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名单,至此我国已认定30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打响旅游度假区品牌,推动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旅游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度假休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然而,我国度假产品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不能很好地满足居民要求,抑制了部分度假休闲需求,甚至‘挤出’很多度假消费到国外。”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旅游与休闲研究室主任戴学锋说,《办法》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度假区管理,提升度假区服务水准,进而刺激潜在度假休闲需求、扩大内需等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旅游业主要依托景区开展观光旅游,民众对于A级旅游景区特别是5A级旅游景区具有较高认知度。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于空间范围边界不清、度假功能不强等,在客源市场上辨识度较低、知名度不大、品牌影响力较弱。《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了申报、认定、贯标、推广和复核等环节和管理办法,提出规范化动态管理要求,有利于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张凌云教授说。
金字招牌常擦常亮
《办法》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引起各地关注。
2019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阳朔遇龙河旅游度假区被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成为广西首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也成为阳朔旅游新的“金字招牌”。阳朔县委书记蒋春华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入严控质量时代。阳朔将贯彻落实《办法》,以“游客满意”思维探索度假区管理新样本,打造质量监管新模式,构建服务提升新格局。蒋春华介绍,“金字招牌”常擦才能常亮,阳朔县毫不松懈,开展了度假区“五拆五清五建”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完善管理服务。
江苏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是我国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之一。该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南京汤山温泉旅游度假区十分注重维护和提升度假区品质。目前,汤山推出“四季汤山”品牌,形成春赏花、夏戏水、秋运动、冬温泉格局。康养生活将成为汤山未来发展方向,汤山将完善康养服务体系、加快教育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体育运动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旅游休闲活动空间,积极推进产城融合及转型升级。
浙江杭州湘湖旅游度假区也是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之一,与西湖、钱塘江构成杭州旅游风景“金三角”。该度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湘湖在管理方面充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在服务形象方面对景区内企业的标识、服装等统一管理,在提升方面全面优化景区道路交通、开展文旅融合、打造新景群。下一步,将积极落实《办法》,完善管理服务,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把管理、提升、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动态评价成常态
自2015年首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推出以来,我国在度假区建设和管理上积累了经验。此次《办法》出台也是对这些经验的总结和提升。
对于如何更好落实《办法》,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文旅研究中心主任、景观学系副主任邬东璠认为,正确理解《办法》的导向才能上下同心、落实到位。一是高质引领、百花齐放的管理导向,文化和旅游部聚焦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各省侧重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二是底线管理与关键问题引导管理,在土地合规、经营合法方面明确底线,对一些度假区重建设轻经营少内容的问题提出基本管理要求;三是以人为本、结果管理,以游客满意为基本要求,以暗访、复核等手段动态评价;四是品牌管理,强调品牌形象要求,体现对度假区品牌的统一塑造和推广导向。
首都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旅游管理系刘爱利副教授表示,与2015年发布的旧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办法》强调了申报基本条件、基本流程、申报材料内容及动态管理机制。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拟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是已经建设相对成熟完善的旅游度假区,认定过程中不再给予特定期限的创建期。《办法》将彻底改变原有度假区“先批后建”的经济开发区模式,转向“先建后评”模式。动态复核有进有出将成度假区管理常态,各地要在度假环境与氛围营造、度假产品开发与设施配套、度假服务与管理提升、度假品牌及形象营造等方面下更大力气。(李志刚)